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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掮客"私吞房款9萬元 法院判其悉數返還給上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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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吞下家房款9萬元後,房屋買賣“掮客”施某卻以下家要求製作“陰陽合同”為由拒絕返還。近日,閔行區法院判令施某退還不當得利9萬元。

  2010年4月8日,陳先生經施某介紹,向宏升公司購買嘉善縣洪溪鎮上的一套房屋及自行車庫,並向施某繳納了房款33萬元。然而,陳先生拿到購房發票後,卻發現所書金額只有24萬元。陳先生認為,施某收取的購房款超出了約定的購房款,其中差額屬不當得利。為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某返還9萬元。

  施某辯稱自己是品風投資公司的員工,品風公司受宏升公司委託代為銷售係爭房屋,當時自己是代表品風公司與陳先生進行購房簽約。為避稅,陳先生要求做低房價至24萬元,故簽訂了“陰陽合同”。也就是説,陳先生與品風公司簽訂的預訂單載明房價為33萬元,與宏升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上載明的房價為24萬元,所以,其中的差額不屬不當得利性質。施某向法庭提供了“預訂單”複印件1份,但未能提供原件。

  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施某在收取錢款時向陳先生出示過品風公司委託書或明示過代表品風公司促成陳先生與宏升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因此,施某稱收款行為屬職務行為難以認定。關於施某提供的“預訂單”,因係複印件,且陳先生予以否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內容不予確認。施某稱已將收取的33萬元全部交付宏升公司一節,未能提供依據,不予採信。

  綜上,在雙方未對委託事務是否有償有過約定的情況下,施某作為受託人在向宏升公司支付實價房款後,應將多餘錢款退還。至於施某稱為避稅做低房價而簽訂陰陽合同一節,無相應的事實依據,亦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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