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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涉水受損 保險公司以未投涉水險為由拒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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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先生開著奔馳車到內蒙古自助遊,在旅遊途中奔馳車因路面漲水而涉水損壞。“我本來還想著車子投了保險沒事,沒想到我把車子維修好後到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時,保險公司卻以投保時未投涉水險而不給賠。”宋先生説這是“哪門子邏輯”,於是,他和保險公司打起了官司。

  昨天,從金水區法院傳來消息,官司一審判了。

  奔馳車遇漲水損壞,保險公司以未投涉水險為由拒賠

  宋先生説,去年8月份自己駕駛著奔馳越野車去內蒙古自助遊,當車輛行駛到內蒙古呼倫貝爾盟黑山頭鎮時,因河水暴漲致路面積水嚴重,車輛在行駛中突然熄火,無法開動。事故發生後,“我馬上向保險公司報險並聯絡施救、維修”。最終花去各種維修費用23萬餘元。

  宋先生當時並未覺得要保險公司賠付有啥問題。“我對自己的奔馳轎車進行了投保,並按合同約定交納了1.3萬餘元保險費用。”宋先生説,當時保險公司業務員在給他辦理保險業務時説得好好的,“只要在保險期間發生的車損事故造成車損的,都可以索賠”。

  然而,當宋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時,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賠付義務。

  宋先生隨即將保險公司起訴到金水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23萬餘元。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並未明示免責條款,應賠付車主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宋先生雖然對其車輛進行了投保,但是並未購買涉水險,因此不予理賠。

  法院認為,宋先生在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奔馳車進行投保並交納了保險費,雙方構成保險合同關係。宋先生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車損事故,造成車損,宋先生對投保車輛進行維修的費用係合理必要的支出,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中車輛損失險的有關約定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公司辯稱的宋先生未購買水淹及涉水險而拒賠,因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宋先生在投保時向宋先生提供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也未就免責條款向宋先生進行提示告知。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因此,保險公司拒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昨天,金水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宋先生保險理賠款2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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