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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保障房收回條件放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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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正式印發,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印發的兩個辦法中,關於保障房的退出和收回的規定均有所放寬。

  據廣州日報報道,此前的《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保障對象的退出情形有5種。而此次印發的辦法中退出情形則只有4種,其中“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復核材料的”條件被刪除。此外,正式印發的辦法中,廉租房收回條件由“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3個月、無正當理由空置3個月以上”變為“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空置6個月以上”。再如,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廉租房申請過程中,如申請人放棄搖號累計2次、已搖號但拒絕選定住房或簽訂合同後拒絕入住,則視為放棄保障資格,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而此次正式印發的辦法則不再有“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的限制,而改為“視為放棄本次購買資格”。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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