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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查處條例徵意見 被罰萬元以上可要求聽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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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將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為做好法規草案的初審工作,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組織即日起開展意見徵集活動。據了解,《修訂草案》除了規定了違建的範圍、處理措施外,還增加了一些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條款。《修訂草案》規定,對違建個人罰萬元以上,當事人可要求聽證;城管部門在強拆違建時,當事人未搬出其財物的,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財物進行登記,製作物品清單。

  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12年2月15日

  郵寄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296號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

  電子郵箱:weihai1228@sina.com

  《修訂草案》主要內容:

  五種建築物被劃定為違法建設

  《修訂草案》規定,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進行的下列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屬於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

  發現在建違建應30天內處理

  《修訂草案》規定,城管應當自發現在建違法建設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處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城管應當自發現已建成違法建設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處理,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強制拆除費用由違建者承擔

  《修訂草案》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前,自行搬出其財物。當事人未搬出其財物的,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財物進行登記,製作物品清單,經當事人簽名(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可以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蓋章)見證或者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後,代為臨時保管;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執法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臨時保管費用和因逾期未領取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此外,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城管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城管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追繳決定;對追繳決定不履行的,城管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修訂草案》規定,城管對違法建設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對違法建設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實物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此外,城管對無法確定該違法建設的行為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的,可以通過在平面媒體或者該建設工程所在地發佈公告的形式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公告期間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或者其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市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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