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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時出車禍撞傷騎車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2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 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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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參加某汽車4S店的新車試駕活動時,34歲的男子姚某將騎電動車的任先生撞成右腿骨折。雖然在雙方簽訂的《試乘試駕同意書》中,汽銷公司將自己的責任撇清得一乾二淨,但卻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汽銷公司仍需擔責賠償任先生的損失。近日,市一中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12萬餘元,超出交強險的6.2萬餘元由姚某、汽銷公司共同賠償。

  2010年9月23日,姚某來到浦東參加汽銷公司的試乘試駕活動,雙方簽訂 《同意書》,試駕路線由汽銷公司指定,車輛也由汽銷公司提供。整個試駕過程中,汽銷公司的工作人員坐在副駕駛位置提示他如何操控汽車。上午11時許,姚某駕駛一輛滬J牌照的轎車沿禦橋路由東向西駛去,可當行至禦橋路869號向左掉頭時,撞到了同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中年男子任先生,致其車損人傷。

  事故發生後,任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5.6萬餘元,其中任先生支付2054元,姚某支付2.7萬元,汽銷公司支付2.7萬餘元。交警部門認定姚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任先生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任先生因車禍致右股骨頭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八級傷殘。給予休息期12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60日。此後,任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24萬餘元,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原審法院于去年10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任先生12萬餘元;姚某、汽銷公司賠償任先生6.2萬餘元,因已給付5.5萬餘元,尚需給付6924余元。

  汽銷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稱:他們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該公司的陪駕人員在試駕過程中負責介紹車輛性能,並沒有實際操控支配車輛。且雙方簽訂的《同意書》中約定,對試駕造成的事故責任由試駕人自行承擔。因此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任先生的訴請。

  被上訴人任先生請求維持原判。另一名被上訴人姚某辯稱,《同意書》中約定試駕人要服從陪駕人員的所有指示,本起事故也是因為姚某聽從陪駕人員的指示而發生的,因此不接受上訴人的上訴主張。

  合議庭認為,汽銷公司確實存在過錯。首先,作為車輛所有人及試駕活動的組織方,汽銷公司在試駕進行前未詳盡告知姚先生車輛性能及試駕路線,故可以認定在預防和減少危險發生的方面存在一定過錯。其次,汽銷公司上訴稱試駕人員除解答車輛性能、提醒試駕路線外,並無操縱駕駛的行為,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採信。

  汽銷公司從舉辦試乘試駕活動中推廣銷售車輛、獲取潛在客戶,其商業利益是明顯的。姚某則在試駕中體驗相關車輛的操控性能並獲得直觀感受,亦在此過程中獲得了利益。姚某、汽銷公司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車輛,並獲取各自的運行利益,故應由姚某、汽銷公司共同承擔任先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損失部分的賠償責任。

  此外,汽銷公司稱《同意書》中約定,對試駕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産損失由試駕人負責。對此,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該格式條款免除了自身責任,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應認定為無效。綜上,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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