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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活出事故 無責也得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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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武新)大學教授曾先生乘坐劉某駕駛的出租車出行,途中出租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曾先生身體受傷。儘管出租司機劉某被認定為無責,曾先生還是將劉某所屬出租車公司告到法院,索賠12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石景山法院判決被告出租車公司賠償曾先生7萬餘元。

  曾先生是一所知名大學的教授。2010年7月4日,他打了司機劉某的出租車出行,誰料車行至海淀區農大南路附近一路口,與周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曾先生的右臂和左腿受傷,醫院診斷為“右肱骨骨折,入院並手術治療”,他因此次事故花費醫療費共計3.4萬餘元。經相關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曾先生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負全責、劉某無責任。

  2011年8月,曾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將劉某所屬出租車公司告到法院,索要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繼續治療費等共計12萬餘元。在此案審理中,曾先生表示,他與被告出租車公司之間已形成客運合同關係,出租車公司應依法負有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法定義務,但在途中出租車發生事故,造成他的身體受到傷害,出租車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被告出租車公司的代理人承認曾先生是乘客,但不同意曾先生的訴訟請求。代理人強調説,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該公司並無任何責任,“周某是肇事司機,他已經給了曾先生4萬多元”。曾先生認可周某在其住院治療期間為其墊付醫療費4萬多元。

  法院認為,運輸合同就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被告作為出租汽車公司,其下屬的出租車在營運時應保障乘客的安全,被告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出租車公司賠償曾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1萬餘元,扣除周某墊付的4萬餘元,實際應賠付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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