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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排氣量2.5升以下車船稅按國家下限徵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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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2月1日訊 記者蔡岩紅 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披露,青海省出臺的《青海省車船稅法實施辦法》於今天起施行。該辦法明確規定,將排氣量在2.5升以下的車船稅稅額調整在國家規定的下限。

  辦法充分考慮到車船稅的財産稅特點,從稅負公平出發,不論車船是否向管理部門登記,都納入徵稅範圍。為體現鼓勵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車政策,把發動機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實行按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徵的辦法,發揮了車船稅應有的調節功能,體現了對汽車消費的政策導向。

  辦法規定,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同時,鋻於機動車輛數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徵管難度較大的實際,結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管理機構比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較嚴密的特點,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時,對未提交年度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這對提高車船稅徵收效果,防止稅源流失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除保留現行規定的對公共交通車給予免稅優惠外,還規定對農牧民擁有並主要在農牧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熱詞:

  • 稅負公平
  • 下限
  • 青海省車船稅法實施辦法
  • 公安機關
  • 計稅依據
  • 低排放
  • 徵稅範圍
  • 小排量汽車
  • 機動車管理
  • 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