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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紅包,收多收少都“下課”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2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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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過節期間收了人家紅包的趕緊去法院紀檢部門‘報到’。今後凡發現收接紅包的法官,不論多少,一律先免職,再由紀檢部門核實後作出相應處理。”1月29日,春節後上班第一天,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在全省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上的表態擲地有聲(1月30日《鄭州日報》)。

  “收紅包免職”,河南高院並非第一個“吃螃蟹者”。今年年初,廣東省《關於貫徹落實<廉政準則>深入開展治理收送“紅包”問題工作的意見》規定,領導幹部收送“紅包”,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職,再根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一是用公款贈送“紅包”;二是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紅包”;三是授意或委託特定關係人收送“紅包”;四是多次收送“紅包”。和廣東“特定情形免職”相比,河南高院的“不論多少一律免職”,又進了一步。

  這一新聞在網上受到熱捧。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人們對公職人員收受紅包問題的關注程度。一項調查顯示,60%的賄賂是以紅包、感謝費、過節費等名目出現的。2007年以來,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涉及收送“紅包”的案件共485件497人,其中處級以上幹部142人(1月20日《上海金融報》)。“有的法官認為,過年了,收個‘紅包’也就是幾百塊錢,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張立勇所説的心態,非常有代表性。如此現實下,如果不下“猛藥”,這一問題有進一步惡化的危險。

  筆者注意到,對於這一舉措,網上也有不同聲音,比較典型是兩種:一種認為,“不論多少,一律免職”太過嚴苛;另一種認為,此舉執行難度大,實際效果恐難樂觀。

  對公職人員來説,“收紅包即免職”,嚴苛嗎?廉潔清正,這是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賦予公務人員的義務之一,而收受紅包顯然背離了這樣的義務。對已不再適合擔任公職的他們來説,免職是最合理的“下場”。

  至於第二種説法,由於收送紅包多是“一對一”下完成,一旦線索來源不多查處途徑不暢,執行效果的確可能打折扣。但“收紅包即免職”體現的對收受紅包行為的強烈否定,勢必對每一個人産生震懾。對“不收紅包睡不著覺”者,這一舉措可能效果不大;但對於糾結于“收還是不收”者,它卻可能幫助他們作出正確選擇。

  春節前,武漢市工商局原副局長熊俊涉嫌受賄一案開庭審理。面對指控,熊俊辯護人認為:熊俊收人錢財都是在過年期間,他收人錢財也並沒有一定為送錢者帶來實際利益,故不應視為受賄。由於目前受賄罪成立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就個案而言,這樣的辯護或有其合理成分。然而,當“禮尚往來”成為收紅包者眾口一詞的辯解理由時,卻值得深思。“如果不有求於你,誰會給你送‘紅包’?”張立勇的反問扯去了收紅包者最後一塊遮羞布。

  讓免職成為收紅包的必然後果,收紅包將得到有效遏制。對此,我們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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