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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專家駁斥“維修性拆除”託詞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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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梁林故居被拆現場一片狼藉。

  李文明/CFP

  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記者岳瑞芳 萬一 劉德炳)針對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違規拆除一事,來自北京市東城區文化委的最新消息稱,東城區相關部門29日下午已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具體查處工作。但令人驚訝的是,實施拆除工作的建設單位華潤集團北京公司竟稱對是否屬“違規拆除”保留意見。

  記者在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後了解到,依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文物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文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文物法專家、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認為,如果破壞文物情節嚴重,甚至會觸犯刑律,不過目前國內尚無先例。至於“維修性拆除”,劉洋認為完全有可能是託詞,“如果是為了維修,那麼在拆除時就須同時做好復建準備,對建築進行測量,對拆除物進行編號和歸類等等。如果沒有做到這些,就屬故意損毀和破壞,對此一定要有明確界定。”

  劉洋説,文物屬不可再生資源,一旦遭到破壞,損失將無法彌補。對類似事件,一定要嚴厲懲處,將其社會危害性降至最低。

  同時,劉洋認為,相關文物部門對此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各方都必須要給社會一個交代。

  但拆除梁林故居的實施單位──華潤集團北京公司有關負責人29日下午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電話採訪時卻表示,對於是否存在“違規拆除”,華潤集團北京公司持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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