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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提醒”過期食品的好心遠遠不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0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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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曉哲

  1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依法處置或銷毀。(1月28日北京晨報)

  工商部門的這份“過期食品須醒目提示”的規定無疑是溫馨的,也是對公眾健康安全高度負責的標誌。當然,這樣的“提醒”對於廣大生産廠家及商品經營者而言,也是一個制約和規範,其現實意義自不待言。然而,在我看來在具體執行和落實過程中,僅僅有上述“好心”和“提醒”還是遠遠不夠的。眾所週知,在超市或一些食品銷售網點,一些有包裝(罐裝、盒裝)的食品相對監管容易些,一般而言只要是正規商品必然會有明顯的出廠日期、保質時間等,也便於執法者操作,但散裝食品呢?商家完全可以“偷梁換柱”將“過期”的食品悄悄換換標牌繼續賣,尤其是一些極不容易腐爛的食品,有時候僅從外觀和口味上,根本無從判斷其“過期與否”。如去年被媒體報道和熱議的月餅中的“餅堅強”,竟然是存在8年的産品,至今竟然不腐不爛、色澤鮮亮如新且鬆軟適度。請問,如果對上這樣的“瘋狂”添加防腐劑的“東西”,靠商家“提醒標注”的良心靠譜嗎?

  另外,即使是有著明確的“保質時間”的食品,一些無良商家完全可以通過回收,讓這些過期産品重新披上“剛剛出廠”的外衣。去年發生在上海的“有色饅頭”事件,就是“回收”後重新製作出來的産物;還有近幾年來時時被報道的“回收月餅”其餡料被重新做成蛋糕原料、餡料的,恐怕也難以監管和查處,更不會因為一個“過期提醒”的規定而銷聲匿跡。

  因此,工商部門的這份“好心”之外,必須配套有好的監管舉措。在我看來,要落實好上述“規定”必須及時出臺配套性措施,如加大抽查檢查頻度,建章立制明確監管職責、確立巡查重點和科學的巡查方式方法,暢通舉報途徑等;又如必須及時加大懲處力度,對於“有令不行”的商家,必須嚴厲打擊、真正打痛打醒等。從治本的角度,有關部門還須加強對非法食品生産加工點的查處和整治,有資料顯示,我國光是食品小作坊就有300多萬個,流通領域涉及的經營主體則更多。如此多的食品加工點和小作坊,一個監管不力就會成為“有毒有害食品的源頭”,這也恰恰是上述“規定”落實難和阻力大的重要因素。就此,“治標”之下還須注重“治本”。(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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