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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有權選擇教練員並約定培訓時間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9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龍虎網-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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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毛慶) 近年來,購車熱、學車熱升溫帶動了駕培需求不斷攀升,開辦駕校一度成為投資熱點,駕校數量盲目增加,駕校和教練員一些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近日,《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正式發佈,將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開辦駕校、教練員資質以及駕校的監督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明確,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學時制,培訓費用由理論培訓學時費、駕駛操作培訓學時費、駕駛模擬操作學時費等組成,駕培經營者不得超過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得低於成本價惡意競爭。學員有權選擇教練員,並與駕培經營者約定培訓時間,有權拒絕支付合同中未約定的培訓收費。教練員必須遵守下列培訓規範,比如,不得在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和公安部門指定的訓練道路從事教練;文明施教,尊重學員,不得有侮辱、打罵學員等行為;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等。此外,駕培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等進行考核,公佈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教練員每年至少參加1周的脫崗培訓。

  《辦法》同時明確,違反《辦法》相關規定將受到500元─2萬元的罰款。其中,駕培經營者未按照批准的經營區域、教練場地等經營許可事項開展培訓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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