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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7日 1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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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在機關工作的臨聘人員,大學畢業後和同學一起于2009年1月參加了某單位的招聘考試,我們通過面試後,與該單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1月續簽了一年合同,期限至2011年1月。現在,據我們了解,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關於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該單位提出要清退我們這些臨聘人員,請問,我們可以拒絕單位的清退嗎?

  讀者 汪峰

  汪峰讀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為:(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據此,用人單位應當與你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第二次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如不同意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須找出是否存在以上法定情形,並根據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報法律組

熱詞:

  • 勞動者
  •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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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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