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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終審法院就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發佈于我有利的法律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4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商務部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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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歐洲終審法院(Court of Justice)總法律顧問科剋女士就浙江新安化工訴歐盟對華草甘膦反傾銷一案發佈法律意見。該意見明確認定,歐委會在對華草甘膦企業的反傾銷調查相關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僅僅依據國家對企業存在控制的事實即認定國家對企業定價、成本、原料等經濟活動實施重大干預,並據此拒絕給予市場經濟地位,違反了歐盟反傾銷法律規定。浙江新安一案不僅涉及當前歐盟對中國等活躍新興經濟體反傾銷調查實踐中的重要原則性問題,還與歐盟未來發展與中國等貿易關係密切相關,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建議終審法院維持歐洲初審法院判決,支持浙江新安主張,裁定歐盟敗訴。根據歐洲法院規則,總法律顧問的案件意見是終審判決的重要參考,如無意外,終審法庭將據此作出最終判決,並於2012年內正式對外公佈。浙江新安一案是中國企業首次在歐洲終審法院挑戰歐盟反傾銷相關的市場經濟地位標準和實踐,具有里程碑意義。2004年12月23日,我企業將歐草甘膦反傾銷案裁決訴諸歐洲初審法院;2009年6月17日,初審法院判決歐盟敗訴並取消對我企業出口草甘膦徵收反傾銷稅;2009年8月歐盟提出上訴;2011年11月30日終審法院史無前例地派出13名大法官聽審此案。(楊驍燕)

  (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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