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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要求全面推行偵查監督説理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4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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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要求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切實發揮執法辦案在檢察機關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還透露,偵查監督部門將堅持把化解矛盾貫穿執法辦案始終,積極構建從源頭上有效化解和防範社會矛盾的工作機制。

  一是大力推行和不斷完善逮捕必要性證明和審查機制。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大小和是否具備訴訟保障條件,綜合衡量逮捕的必要性,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證據移送和審查機制。

  二是建立健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對於熱點敏感案件,審查逮捕和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時加強風險評估。

  三是全面推行偵查監督説理機制。在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對所作出的決定視具體情況分別向偵查機關(部門)乃至案件當事人等相關人員做好説理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維護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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