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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慮以瀆職犯罪來懲治“性賄賂”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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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性賄賂”現象引起民眾以及法學者的廣泛關注。由於我國將賄賂犯罪中的“財物”解釋為物及財産性利益,將“性賄賂”排除在外,這樣,使得“性賄賂”成為法律規定的空當。筆者認為,可以從瀆職犯罪的角度來懲治“性賄賂”。理由如下:

  我國瀆職罪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從瀆職犯罪中各具體犯罪構成來看,完全可以包括“性賄賂”行為方式,因為瀆職犯罪中大多數都規定了“徇私舞弊”、“徇私”、“徇情”情節,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或不公正不客觀履行職務,或故意不履行職務,並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請託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性服務者”有不正常的性關係,就可以推定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徇私舞弊”、“徇私”、“徇情”的客觀表現方式,當然對於某些不需要以“徇私舞弊”、“徇私”、“徇情”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瀆職犯罪,“性賄賂”可以成為量刑時的加重情節。

  將“性賄賂”納入瀆職犯罪中予以懲治,可以糾正長期以來將“性賄賂”視為道德層面的不當做法,而且可以解決對“性賄賂”行為無法“計贓論罪”的法律技術難題,以及取證難、“性賄賂”與“感情”區分操作難的問題。在瀆職犯罪中,“徇私、徇情”在取證上可以採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二人存在“曖昧關係”、發生過性行為,則可以推定該國家工作人員“徇私、徇情”。將“性賄賂”納入瀆職犯罪中進行調整,比單獨設立罪名或者納入賄賂犯罪調整要節約許多司法成本,更具操作性。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將“性賄賂”解釋到瀆職犯罪中的“徇私、徇情”中,從而有效打擊該行為,實現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正當行使。

  (作者單位: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

熱詞:

  • 性賄賂
  • 瀆職犯罪
  • 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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