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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決策應多一些“二次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0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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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對擱置近7年的汽車“三包”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於去年10月26日舉行立法聽證會。日前,質檢總局公佈《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月10日。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汽車“三包”規定有望今年正式出臺。(1月18日《上海證券報》、《每日經濟新聞》)

  跑步進入汽車社會的中國,急需建立完備的汽車“三包”制度,這既是為了維護廣大車主的權益,也意在形成一種“倒逼”力量,促使汽車廠商提高産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打造核心競爭力。

  汽車“三包”的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對人們此前集中提出的意見作出積極回應,擴大和強化了消費者的權益,將汽車廠商的責任和義務提到更加顯著的位置: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將“三包”有效期規定為不低於2年或40000公里,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則將之延長到不低於2年或50000公里,並將其中的“包修期”延長至不低於3年或60000公里;第一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汽車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質量問題可退換,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則將之延長至60日或3000公里之內;第一次徵求意見稿沒有制定相應的罰則,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則明確規定,汽車廠商違反“三包”規定,處1萬元到3萬元罰款。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未必盡善盡美,但它無疑表明,人們此前所提意見是管用的,沒有白提,公眾意見有望轉化為公共決策的一部分。有關方面對民意的尊重和吸納,讓此次“徵求社會意見”實至名歸。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不但徵求社會意見已成公共決策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二次徵求社會意見的現象越來越多。比如:2010年年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社會意見;2011年7月,《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發佈;2011年11月,環境保護部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第二次徵求社會意見,其中的最大調整是將PM2.5納入常規空氣質量評價……

  公共決策是一個複雜的利益協調、利弊權衡的過程,每個部門、行業、階層以及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訴求,其博弈過程相當艱難。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不可能完美,需要根據社會意見加以修訂。但是,修訂後的草案可能依然不完善,有必要再次公之於眾,再次徵求社會意見。兩次徵求社會意見雖然加大了公共決策的成本,但可以使決策更嚴謹,更深入人心,更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少留“後遺症”。公共決策涉及億萬民眾的切身利益,理應精雕細琢、精益求精,而不能怕麻煩,草率從事。

  相對而言,“一次性”徵求社會意見“走過場”的風險較高:人們對徵求意見稿提出很多意見,但有時候,這些意見和建議並沒有被採納,或者避重就輕只是象徵性採納,然後直接作出決策。這樣的決策與民眾意願大相徑庭,不僅在執行時會遭遇“腸梗阻”,而且嚴重損害了“徵求社會意見”的公信力。

  為了避免徵求社會意見“走過場”,為了讓公共決策具有更多“民意含量”,希望二次徵求社會意見多一些,再多一些。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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