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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規管理水價調整 不公佈成本不允許調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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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實施細則》公佈

  成本若不向社會公開 供水價格就不得調整

  昨日,成都晚報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省發改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四川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根據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我省供水企業和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整供水價格前,要按有關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供水成本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否則供水價格不得調整。

  細則規定,企業供水成本公開內容包括:《運行合格證》、人員編制、職業資格人員的比率、企業最近三年運行狀況、供水財務成本,以及社會公眾關心、關注的其他有關供水價格調整的重要問題。

  城市供水企業在供水成本公開前,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佈供水成本公開的網址、諮詢電話和電子郵箱等。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公眾諮詢事項,並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供水成本自公開之日至供水價格調整聽證會召開當天,時間不得少於30天。同時,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上開闢供水成本公開專欄,于城市供水價格調整聽證會舉行前1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開供水成本監審報告。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報告公開期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設立專門諮詢電話和電子郵箱,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回復公眾諮詢,並將答覆情況向社會公開。

  細則還規定,省發改委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提供成本資料、提供虛假資料的企業,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四川省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城市供水企業有不按規定履行供水成本公開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影響的;違反法律、法規,洩露國家秘密的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情形,終止供水價格調整。(記者張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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