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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楠溪江中游泳溺亡 戶外組織賠付2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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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1月19日訊

  溫州市區男子王某報名參加了一場由戶外俱樂部組織的郊遊活動,結果酒後在楠溪江游泳時不幸溺亡。日前,鹿城法院一審認定,戶外俱樂部應賠付王某家人20萬元。

  去年7月2日,王某等22人通過由野狼戶外俱樂部開辦的網站報名參加該俱樂部組織的郊遊活動,活動內容包括真人CS、漂流、游泳,報名費用260元,帶隊人員為野狼戶外俱樂部聘請的教練吳某。然而,雙方未約定報名費用是否包含保險費用。

  當天中午,王某與朋友吃飯喝酒後,在楠溪江獅子岩段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野狼戶外俱樂部負責人為楊某,網站負責人為黃某,兩人作為股東成立了溫州野狼戶外運動有限公司。事發地點附近有禁止游泳警示牌。

  事後,王某的家人將楊某、黃某及楠溪江風景旅遊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楊某和黃某指出,帶隊教練吳某未儘管理責任,其他同去的二十多名遊客是與王某一起飲酒的,其他遊客對王某的游泳行為沒有制止,也未加陪同,具有過錯。因此應當追加吳某及其他成員為共同被告。

  法院認定原告方的損失為61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有錯過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案中死者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識,也應該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而其中午飲酒後參加游泳活動,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楊某、黃某作為野狼戶外俱樂部的實際經營者,組織王某等人在禁止游泳的楠溪江水域進行游泳活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結合其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楊某、黃某承擔原告方20萬元的賠償責任,由於前期已經賠償原告方10萬元,該款予以扣除,故楊某、黃某還應賠償原告方10萬元賠償款。

  楠溪江風景旅遊管理局受政府委託負責楠溪江水域的管理,依法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權利,履行管理義務,管理權利與義務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安全管理責任,其已在顯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提醒遊客禁止游泳。對王某的死亡,楠溪江管風景旅遊理局並無過錯,故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而教練吳某的行為係職務行為,其責任應由僱主楊某、黃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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