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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檢察院移交地方具破冰意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和靜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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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鐵路企業化改革,企業建有司法系統,法理上已經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也違背了當年的初衷。

  近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檢察院與太原鐵路局簽訂協議,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成了鐵路司法改革啟動後第一個移交地方的鐵路運輸檢察機關。全國各鐵路檢察院的改革移交工作將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

  鐵路系統司法機構,始立於鐵道部門還在發揮國防作用之時,其亦軍亦民的歷史條件促成了鐵路系統單獨構建內部司法機構的必要性。後國家進入計劃經濟時代,雖然鐵路部門已基本轉為民用,但計劃經濟下各部門嚴格分塊管理的特點,不僅使鐵道部,還有林業、水産、重工業等多個部門,都紛紛設立了自己系統內部司法機關。

  改革開放之初,市場經濟轉型條件下,鐵路部門刑事案件等的跨區域和複雜性,使逐漸轉型成為企業的鐵路運輸部門依然保留了自己的司法系統。這一特殊保留在《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上可找到法律依據,全國鐵路系統共有75個檢察院。

  歷史和市場轉型等原因,使鐵道部成了最後一個司法管理改革沒有攻破的“堡壘”,2004年提出了鐵路檢察管理機構改革,但此時國家司法管理體系下的司法機構基本完成了職業化、公務員化、專業化,其公檢法機構設施及資産,也已經編制歸類,這使性質上屬於企業人員的鐵路司法機關人員無法與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對接,其機構設施及資産也需要從已經企業化的鐵路部門作冗繁的交易談判和清算剝離。

  鐵路司法機關既充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雙重角色加重了外界對其利益集團化的擔憂,而隨著鐵路企業化改革,企業建有司法系統,法理上已經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也違背了當年的初衷。由於無法獨立監督,鐵路部門近年屢發重大腐敗案件,也讓曾經為鐵路事業發揮重大作用的鐵路司法機關形象受損。反過來,不合理的司法權力配置又阻礙了鐵路部門其他方面的改革。

  鐵路司法機關從鐵路部門剝離,收歸國家統一的司法管理體系,歷史遺存問題必須妥善處理。之前鐵路部門通過自己的“小司考”等方式進入鐵路司法部門的人員的再培訓,肯定是應該加強的一個方面,而剝離了鐵路部門後,其經費保障問題也是重要問題。另一方面我認為,收歸地方後,並不意味著鐵路司法部門的專屬管轄權的喪失,屬地管理後的鐵路司法機關,應仍然對鐵路案件擁有專屬管轄,其專業能力只應強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虛置和空轉。

  太原改革給全鐵路司法系統改革全面鋪開提供了寶貴經驗,在鐵路檢察院歸屬地管理後,預計法院部門不久也將併入地方。太原改革雖來得有點晚,但也不無啟發意義。被視為鐵老大的這一塊硬骨頭的“破冰”,不僅表明了鐵路部門改革的願望與決心,也為中國司法改革進一步推進創造了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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