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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次撥打拒絕電話銷售客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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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18日訊 記者辛紅保監會近日制定《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自建電話中心開展電話銷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專用呼出號碼並向社會公示。電話銷售應建立客戶名單使用的管控流程,設置撥打的時間範圍。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不得再次撥打。

  規則明確,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註冊式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不得少於7天。個人長期人身保險,應當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不少於10日的猶豫期。

  猶豫期解除合同該如何扣除費用?規則明確,對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客戶,若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除扣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産管理費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餘額以及收取的其他費用。

  此外,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給付金額如果與被保險人殘疾程度有關,應當在保險條款中進行明確約定。

  記者注意到,此次規則重在防範銷售誤導。規則明確,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銷售人員應當擁有至少一年的長期人身保險産品銷售經驗,銷售前在保險公司接受過專項培訓。

  除省級分公司外,保險公司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印刷和變更銷售宣傳資料。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與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不一致的宣傳資料。

  規則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産品説明會管理制度。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舉辦産品説明會。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其他金融産品混淆,或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其他金融産品收益進行不當類比;對保險産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範圍的描述或承諾;

  保險公司及其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産品時,除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外,還應當就保險産品的內容、特點及風險等向客戶進行提示與説明。比如銷售健康保險産品,應當説明定額給付與費用補償在性質上的區別,告知客戶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醫院級別限制等約定,並對保險條款中的醫學術語做出必要的、科學合理的解釋。

  為防範電話銷售和網絡銷售可能存在問題,規則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統一規範的電話銷售用語,建立電話錄音監聽制度。電話銷售除説明保險合同重要內容外,通過銀行扣劃方式收取保險費的,還應當説明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

  對於投資連結保險、變額年金保險和萬能保險客戶,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産品銷售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測評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

  此外,通過銀行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的,應當限制在銀行理財中心和理財櫃等專門區域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臺銷售。

  保險銷售人員違反規則的,將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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