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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假鹽超百噸 雇工被判入獄兩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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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鹽”摻有假貨,近日東莞長安鎮兩名生産了106噸假鹽的工人,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入獄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

  假鹽5300箱106噸每箱賺1元

  38歲的湖南男子張某愛、39歲的四川男子徐某利受雇于他人,以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社區廈崗碼頭一齣租屋作坊為窩點,加工不合格食鹽。他們先把該食鹽分裝到假冒的“粵鹽”牌(該商標已註冊,商標註冊人為廣東省鹽業總公司)食用鹽包裝袋中,再交由陳某斌、王某青(後二人均另案處理)運走、銷售。

  2010年11月1日至23日,張徐兩人生産、包裝假冒“粵鹽”牌食鹽約5300箱(每箱40包,每包約重500克,共重約106噸,按實際銷售價格23元/箱-35元/箱計算,共約價值153700元),張、徐從中獲取1元/箱(不加碘)或1.2元/箱(加碘)的加工費提成。

  2010年11月24日,東莞市鹽務局接群眾舉報後,聯合公安機關行動,當場抓獲張某愛、徐某利,查獲生産加工的機器、假冒“粵鹽”牌食鹽等一批。

  違反鹽業專賣侵害商標權判刑兩年

  庭審中,張、徐兩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認罪。

  張某愛辯解稱,自己只是打工的,不知道加工的是假鹽。張某愛辯護人還提出,兩被告人均是受雇于老闆打工,沒有投資,也未與老闆達成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協議,不具備非法經營的共同犯罪故意;一般人只知道食鹽是專賣物品,並不清楚其生産情況,對違反食鹽專營的懲罰應著眼于打擊主犯,而張某愛只是打工,應為無罪。徐某利沒有提出辯解意見。

  法院認為,張、徐兩人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産、儲運不合格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同時還侵害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

  鹽業專營專賣由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律規定作為無罪的抗辯理由。共同犯罪故意也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在故意內容上完全一致,雖然本案兩被告人僅從事加工行為,但其對於非法加工國家專營的食鹽以及用於銷售均是明知的,其與雇請其加工食鹽的行為人具有非法經營食鹽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兩被告人雖只是受雇打工,但其參與非法加工食鹽超過100余噸,情節特別嚴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辯護人提出張某愛不具備非法經營的共同犯罪故意,只是打工,應宣告其無罪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張某愛辯解不知道加工的是假鹽,不影響本案的定罪處罰。

  鋻於兩人均是受雇傭參與犯罪,從事簡單加工,領取少量加工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時間較短,歸案後能認罪伏法,依法應減輕處罰。法院遂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

熱詞:

  • 共同犯罪故意
  • 粵鹽
  • 被告人
  • 入獄
  • 非法經營罪
  • 無罪
  • 並處罰金
  • 2010年
  • 法院
  •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