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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撿來信用卡取走現金10萬被判有期徒刑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Xinhua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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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意中撿到一張他人的信用卡,自認為沒偷沒搶便起了貪慾,懷著僥倖心理取了卡裏的100000元。昨日(16日),(內蒙古)經和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和林縣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2011年4月6日,張某某無意中拾得一個信封,內有一張信用卡及寫有該信用卡密碼的

  小紙條,張某某自認為撿到的東西又不犯法,便於2011年4月11日 、12日、13日分三次從呼市金河鎮、呼倫南路及內蒙古涼城縣永興鎮的信用社取走現金共計100000元整,後張某某投案自首,並退還了全部贓款。

  和林縣法院認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之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另外,張某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後,將贓款全部退還被害人,未造成損害後果,且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係初犯,確有悔罪表現,故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呼市和林縣檢察院檢察官雲志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下罰金。”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另外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張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分3次取走100000元整,無論該錢款是否使用,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應認定為數額巨大,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鋻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贓款已如數退還,沒有造成受害人損失。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故法院對其做了減輕處罰的判決。(魯蒙海 王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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