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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強化人身保險監管 規範保險停售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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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在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的同時,規範了保險公司的險種停售行為等條款。

  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的要求,中國保監會系統梳理、整合、完善人身保險産品監管規定,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和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新《辦法》。新《辦法》與以往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一是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和相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市場需求的人身保險開發管理機制;要求保險公司加強管理,定期跟蹤和分析經營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採取相應解決措施;根據《保險法》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二是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力度。加強了對保險公司擬定保險費率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在相關精算報告中包括定價方法、定價假設、利潤測試參數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時,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險種,要求公司提交産品利潤測試模型的電子文檔。強化了保監局的監管職責,明確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市場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相關信息等。

  三是規範保險公司的險種停售行為。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險種定名、設計與分類的相關規定,強化人身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將年金保險從人壽保險中獨立出來,並明確養老年金的條件和要求;完善了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對原有的定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明確了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的設計要求,強化了風險保障功能,引導全行業進一步發揮人身保險的長期儲蓄和風險保障競爭優勢。

  五是提升了法律責任人的任職資格要求,同時增加了保證其充分履行職責的條文。

  六是放寬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備時限和有關變更的報備要求。將備案時限由原來的“不遲于銷售後7日”放寬到“不遲于使用後10日”。同時,《辦法》簡化了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報備要求,以提高監管效率,方便保險公司靈活應對市場變化。

  《辦法》共分七章五十七條,並將於下發後立即施行。《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辦法》施行後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符合《辦法》和通知規定。《辦法》的下發,將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明確公司主體責任,引導、推動行業進一步發揮風險保障、長期儲蓄競爭優勢和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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