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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與物保制度的適用規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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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法及《解釋》對保證擔保(人保)和抵押、質押擔保(物保)規則的設定較為嚴密,實踐中涉及到對此類法律規則的正確適用問題。包括擔保與反擔保、單項保證與共同保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物保與人保等。

  一、擔保與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擔保的規定。其實,反擔保法律制度並無特別之處。擔保是為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反擔保”是債務人或受其請托的第三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因此,二者在責任原理上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擔保關係的走向和擔保權的承受是“逆向”的,故稱之為“反擔保”。值得注意的是,在由第三人為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時,其方式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但由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時,則只能以物保方式為之。因為,債務人以自身的“信用”即人保根本不能構成對擔保人的任何擔保效應。

  二、單項保證與共同保證。只有單個保證人的為單項保證,存在兩個以上保證人的為共同保證。無論是單項保證還是共同保證均既有可能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也有可能是連帶保證責任;但在保證方式的確定上,擔保法實行“約定優於法定”的規則,即如果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含約定矛盾)”的,推定為連帶保證。

  在共同保證中,首先應確認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按份”保證的約定,否則推定為連帶共同保證。當存在“按份”共同保證約定時,則構成了對連帶共同保證的排除性條件。但是,如該按份約定只是各保證人內部約定時,則不得對抗債權人;只有當債權人直接參與設立該約定或者其明知並接受該約定的,則按份法律責任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按份共同保證的另一個特殊性是,雖然各保證人之間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但每一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仍然是連帶責任。因此,按份共同保證並不排斥連帶責任制度。

  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其區別在於前者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未對主債務人起訴及執行的,不得直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故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但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則負有直接清償責任,即只要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則連帶保證人的清償責任將即時産生。所謂的“連帶”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清償“順位”處於同等法律地位,二者均係被直接強制執行的對象。值得注意的是,擔保法《解釋》對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修正為“先執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即債權人可以將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一併涉訴,但在執行階段中必須先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産。

  四、物保與人保並存時的責任機制。二者的效力規則是:當物保是主債務人自身所提供的,則物保的效力優先,此時必須首先執行債務人的物保後保證人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當物保是由非主債務人的第三人所提供的,則物保與人保在清償責任體系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債權人可以要求人保或物保等任一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或者要求其一併承擔清償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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