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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十餘年房産主人未變更 法庭判兄弟共有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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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父母去世十多年,留下的房産始終未變更登記人,親兄弟為爭房鬧上法庭。原告大哥認為房子是兄弟倆共同繼承的遺産,被告小弟則指出自己出過部分買房款,且有人證明父親生前留下“房給小弟”的口頭遺囑。日前,西青區法院審理認定,大哥在父母去世十餘年後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而所謂“口頭遺囑”證據不足,判決房産歸二人共有。

  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十多年,遺留一套平房始終未分割,也沒有進行房主變更。由於弟弟一直住在房屋中,加之馬上要拆遷,就想把房子落在自己名下,引起大哥不滿。大哥將弟弟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二人共同繼承。庭審中,弟弟辯稱父親生前説過要把房給他,且當初買房時也出了錢,理應由他全部繼承。弟弟提交了買房字據以證明自己出過購房款,並請來表弟作為證人。表弟稱,原、被告父親生前曾向他提起過房屋將來歸弟弟。

  法院審理認為,訴爭房屋是原、被告父母共有遺産,始終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被告自被繼承人去世後佔用房屋沒有辦理物權變動手續,原告有理由認為自己的繼承權一直沒有受到現實侵害。現被告聲明要自己繼承全部遺産,原告才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此外,口頭遺囑須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合法有效,故該意見不予採信。綜上,一審判決原、被告各繼承房産1/2份額,原告給予被告補償款5萬元。

  繼承中的訴訟時效和遺囑效力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齊躍解釋,按照法律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繼承人間對繼承産生糾紛,應當在得知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訴訟時效的確立應當是基於權利人知道了自己權利被侵犯,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從法律或者現實情況看未被侵犯,那麼這個兩年的訴訟時效就不會對權利人的訴訟産生影響。

  但是,法律對於時效還有其他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明確規定訴訟時效的最後底線,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20年內都沒有主張自己權利,那麼法律就認定其已放棄對財産的繼承。

  關於口頭遺囑,齊躍解釋道,《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也就是説,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特殊情況下才能夠訂立且有效,除此之外被繼承人口頭的遺囑表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公證遺囑可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則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則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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