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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防止"命案輕判",光規定中院一審還不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2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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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院長池強在北京市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首次明確提出:為防止“命案輕判”,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不得再由基層法院審理,全部由中院一審(1月15日《新京報》)。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一審由中級法院管轄。這一規定看似明確,但實際操作起來卻並不那麼簡單。因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觸犯相同罪名,因犯罪情節、後果不同,量刑結果也不一定相同,既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也可能不判。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在庭審尚未開始進行時,“可能判處”由誰估量,如何估量?如果經過庭審,發現最初的估量有誤,又當如何處理?各種類型的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即存在這一問題。據介紹,過去有的基層法院受理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後,發現應該重判,但由於基層法院無權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只好從輕發落,從而導致重罪輕判。為此,北京市法院作出規定: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不得再由基層法院審理,全部由中院一審。

  應該説,北京市法院的這個規定,對於防止“命案輕判”是有積極意義的,以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故意而非充滿變數的量刑結果來確定級別管轄,也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其他地方的法院在審理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時借鑒。

  但不得不説的是,防止“命案輕判”,光規定此類案件“全部由中院一審”還不夠。去年引發輿論熱議的雲南李昌奎強姦、故意殺人案,一審還不是中院管轄的?可還不是一樣引發了輿論對其“命案輕判”的非議?因此,防止“命案輕判”,最為重要的還是司法者尊重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案,當寬則寬、該嚴必嚴,不要動輒將諸如“廢除死刑”之類在法學院課堂上討論的“超前理念”,拿到法庭上進行實地“試驗”,更不要試圖以個人的“觀念革新”,來替代法律的硬性規定。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所説,對於李昌奎案,北京法院也應引以為戒。因為北京若出現“李昌奎案”,影響會更加惡劣。

  羅爾斯《正義論》指出:“不正義的行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權者沒有運用恰當的規則或者不能正確地解釋規則。”期待所有司法者正確理解“少殺”、“慎殺”以及寬嚴相濟等現代司法理念,把刑法“罪責刑相當”、“同案同判”的理性追求落到實處,從根本上防止“命案輕判”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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