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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民政局原局長受賄20萬二審開庭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7日 0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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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輝出庭受審。本報記者 裴曉蘭 攝

  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原通州區民政局局長郭輝在受賄20萬元5年後,向紀委主動投案,後被通州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因認為一審量刑畸輕,通州檢察院提起抗訴。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上午9時許,已被取保候審的郭輝獨自一人來到法庭,默默坐在旁聽席的角落,雙手托腮等待開庭。

  47歲的郭輝是通州區人,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發前任通州區民政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兼通州區民委主任,為通州區第四屆人大代表。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他曾任通州區漷縣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通州法院一審查明,2004年下半年,郭輝在擔任通州區漷縣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市乾岩城置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漷縣鎮開發自住樓項目提供幫助和關照,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強送予的20萬元。去年6月22日,郭輝到通州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並主動將贓款20萬元退繳。去年7月9日,他被取保候審。

  一審開庭時,郭輝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郭輝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已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今年6月28日,通州法院審理後,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郭輝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法院採納了郭輝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對郭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判決後,通州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畸輕,適用緩刑明顯不當,提起抗訴。

  昨天,檢方在發表詳細意見時稱,我國刑法規定,受賄金額10萬元以上,應該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郭輝雖然有自首和退贓等輕判情節,但輕到3年,幅度太大,而適用緩刑更是明顯不當。檢方要求依法改判。

  對此,郭輝表示“總體上認可檢方的意見”,稱自己是個“法盲”,交友不慎,希望法院看在他多年工作表現,給他一次機會。

  他的律師則認為,郭輝和禹建強是多年的朋友關係,郭輝屬於一時意志不堅定才收了錢,犯罪情節輕微,希望法院維持原判,或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昨天,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

  法庭上,控辯雙方圍繞“對郭輝判緩刑,社會作用是好是壞”,進行了激烈辯論。

  >>控方:

  >>辯護律師:>>控方:

  控方指出,郭輝受賄是在2004年下半年,而其投案是在5年後的2009年6月,當時禹建強因涉嫌行賄其他官員被採取強制措施,郭輝迫於壓力去紀委投案。控方認為,職務犯罪本應從嚴處罰,郭輝的自首有一定被迫性,與真誠悔過、主動投案不同,如果對他不當減輕處罰,會助長貪腐分子氣焰。

  >>辯護律師:

  郭輝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對郭輝寬大處理,會起到好的示範作用,讓想投案的犯罪分子選擇投案,以求輕判。他認為,郭輝的投案是出於良心反省,並指出本案無書證等旁證,如果不是郭主動投案,即便禹建強檢舉,司法機關也沒法認定郭輝構成犯罪。

  >>控方:

  控方對此提出反駁,認為律師的觀點屬於“傳遞不良守法信息”,否認“郭輝不交代,案子就查不清”的觀點。公訴人強調,郭輝內心有佔有20萬元的慾望,對其判處緩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