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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潛逃應允許被害方先行提起民事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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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後潛逃的情形,致被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據此,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潛逃,即使有關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已經立案,短期內也不可能進入刑事審判階段。如果僅依上述規定辦理,則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不能得到及時賠償,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司法保護的狀態要一直持續到被告人歸案之後。這樣,不僅不利於打擊犯罪,鼓勵人民群眾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亦有違著力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筆者認為,對此類案件,應允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先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首先,對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即傷情為輕微傷的),如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作民事案件立案審理,並依法缺席判決。其次,對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且被害人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更為嚴重的程度,若不允許被害方先行提出民事訴訟,則于情不通,于理相悖。對此類案件,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禁止被害方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只要被害方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起訴和受理的規定,就應認為這種起訴于法有據。

  當然,允許被害方先行提起民事訴訟,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致被害人傷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第二,在對被害方進行賠償時,只能限于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産和其共有份額以內的財産。(作者單位: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檢察院)

熱詞:

  • 犯罪嫌疑人
  • 被害人
  • 附帶民事訴訟
  • 被告人
  • 此類
  • 物質損失
  • 刑事訴訟法
  • 司法實踐
  • 江西省龍南縣
  • 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