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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 內司委:應適時修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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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了解到,內司委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整體部署,繼續加強對人民法院組織法實施中的問題的研究,認真研究採納代表提出的意見,適時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建議,待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馬克寧等30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議案提出,人民法院對正在審理的公訴案件,能否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實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將加強審判業務指導,及時糾正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出現的偏差,另一方面也將積極推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對規定不協調、不一致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完善相關法律。

  內司委認為,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曾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刑事訴訟法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人民法院組織法是關於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職權設置的法律。對於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而言,兩法有關條文發生衝突時,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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