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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厥的不是律師,是法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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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稱為“貴州打黑第一案”的庭審過程引起了中國司法界的關注。繼在前日的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驅逐了3名被告律師後,昨日的庭審,又有律師被驅逐,以致被逐律師悲憤難抑,當庭昏厥……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把多名律師驅逐出庭的庭審,都必定是一個失敗的審判,而一個失敗的審判絕對不會做出一個成功的判決。這一點,自有律師誕生以後,古今中外歷史,五大法係判例,概莫能外。這是因為律師的存在,不只是人權進步的結果,也是保證法律公正性、進而是法律得以實施的基礎。

  由於時空的不可重復性,任何案件都不可能被複製或復原。然而,案件的真實,卻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條件。因此,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是否會成為法定證據,是否足以具備證明案件“曾經”發生以及怎樣發生、或者原本就沒發生過的證據力,就必須在多方質證的過程中,努力向案件的真實趨近。律師的存在,就是這種努力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害怕律師,其實就是害怕“真實”;而驅逐律師,分明就是故意驅逐“真實”。

  因此,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有關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以及律師的辯護權利,其實都是“發現法律”的結果,而非“制定法律”的結果。這就是説,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以及律師的辯護權利都有其客觀根據,法律不過是將這種客觀根據“整理”成法律條文予以公佈罷了。沒有被告獲得辯護的權利,沒有律師的辯護權利,法律就難言公正,社會就難言正義。

  一個難言公正和正義的判決,其危害性要遠遠大於其所審判的案件“事實”的危害性。從“貴州打黑第一案”的庭審過程看,正如那些被逐律師和尚未被逐的律師所指出的那樣,這個案件的偵查、起訴過程,存在著諸多有待核實的瑕疵和有待排除的“非法證據”。但是,法庭置律師依法提出的合理請求於不顧,罔顧訴訟法的規定,濫用法官權力,隨意驅逐律師,把一個本應莊重的庭審變焦于驅逐律師的蠻橫。如此,這個案件的庭審尚未進入到實質性的審理階段,人們便已經大致知道案件的處理結果,並且已經對這種審判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作出了預判。

  法官當然是法庭的裁判者。但是,法庭不過是社會大舞臺的一個角落而已,法官也不過是在所有公眾審視下的一個角色而已。就像“貴州打黑第一案”的庭審,法官以為自己煞有威風,説一不二,但實際上,所有“看客”都已經通過其驅逐律師的舉動,看穿了其堅定不移所要達成的目標。在此,昏厥的哪是律師,分明是法律;而“昏厥”的法律,就難免只是“先驗”判決的一個名義。

  其實,根本不用提憲法第125條有關“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憲法性權利,也不用説與訴訟法以及與律師權利相關的法律規定,因為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法官應該比其他人都更懂得相關法律規定及其意義。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做而不做,甚至反其道而行之,這樣的問題,不是講法律所能講得通的。並且,像在“貴州打黑第一案”庭審中,律師被逐的事件,雖很“彰顯”,卻絕非此類事件中最嚴重、最惡劣的。當然,“貴州打黑第一案”庭審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被逐事件,也再次讓人們想起了一些法律工作者一直以來所倡導“設立憲法法院”的提議。憲法法院,其功能之一就是制止、制裁侵犯公民憲法性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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