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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確救助行為的民事豁免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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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聲音

  “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英雄流血又流淚”等事件時有發生,做好事當心成肇事,有心做好事但不敢做等社會心態不斷蔓延。

  省人大代表、德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副院長戚國禮認為,究其原因,在於缺乏救助行為中的民事豁免條款,救助人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戚國禮認為,在制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時,除了明確界定和規範助人為樂與見義勇為行為外,更要規範專業人員救助責任及免責範圍,規範非專業人員救助責任及免責範圍;明確救助者因施救行為導致自身損害由政府予以補償的範圍、標準和方法,屬於在職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在職職工的,其費用應由政府或其他社會基金承擔;明確對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見義勇為人員的懲治規定〔包括公開賠禮道歉、行政拘留或依法處理〕等。

  戚國禮還建議政府建立對救助人員的慰問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損害的,應當對救助人或者家屬進行慰問。

  四川日報記者王小玲

  作者: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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