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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南昌6區域禁放煙花爆竹 違規最高罰5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1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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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網訊 余雲峰、記者張愉報道:1月14日,大江網記者獲悉,1月17日至2月7日,南昌禁止在棚戶區、房屋樓道等6類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如在禁止時間、地點燃放,將被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事故,保障國家財産和公民人身財産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1月17日至2月7日,南昌禁止在全市範圍內的下列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棚戶區、低窪危舊房、板壁房、磚木平房密集區;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生産、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設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築物及其周邊50米範圍;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此外,嚴禁違法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南昌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將根據要求,督促産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並負責組織守護。如果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將被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違反規定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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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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