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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曆正月十五可燃放煙花爆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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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近日,哈爾濱市政府發佈了《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2年1月10日開始施行。《辦法》規定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曆正月十五期間可燃放煙花爆竹。

  據了解,《辦法》規定,在經營方面,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取得煙花爆竹批發、常年或者臨時零售經營許可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同一零售經營者有多個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每個經營場所應當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禁止在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築物、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以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批發企業不得在本市城市、鎮的建成區內設置有煙花爆竹實物的批發經營場所;批發企業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滿後未銷售的煙花爆竹。《辦法》還對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存放量進行了相應規定。

  在燃放方面,《辦法》規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範圍。《辦法》規定,本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以外或者範圍的其他區域,在下列時間和經批准的時間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一)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曆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曆除夕以外,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二)農曆除夕,零時至二十四時。

  《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公安部門批准,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舉辦。《辦法》還規定,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高層建築、構築物上懸挂、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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