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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放鞭炮最高罰一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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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今起施行煙花爆竹管理新規

  本報訊 (記者張立) 哈市政府重新制訂的《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10日起開始施行。《辦法》規定,高層建築禁止懸挂、垂吊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在經營方面,《辦法》規定,企業或個人應當取得煙花爆竹批發、常年或者臨時零售經營許可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同一零售經營者有多個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每個經營場所應當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禁止在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築物、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以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批發企業不得在哈市城市、鎮的建成區內設置有煙花爆竹實物的批發經營場所;批發企業負責回購、回收或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滿後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

  在燃放方面,《辦法》規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範圍。哈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以外範圍區域,在下列時間和經批准的時間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曆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曆除夕以外,每日6時至24時;農曆除夕,零時至24時。在哈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公安部門批准,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舉辦。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30克的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高層建築和構築物上懸挂、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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