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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吊放煙花罰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1: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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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王瑞) 為加強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哈市政府重新制訂了《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並於1月10日施行。《辦法》規定,高層建築禁止懸挂、垂吊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

  在經營方面,《辦法》規定禁止在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築物、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

  在下列時間和經批准的時間內可燃放煙花爆竹:農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曆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曆除夕以外,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農曆除夕,零時至二十四時。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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