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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屬意外 也判適當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1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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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王琪 邵曉知)體育課上,老師組織學生們打籃球。其間,一名學生與同學發生碰撞倒地,致手部骨折。事發後,雖然校方積極配合救治,對方同學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受傷學生仍將二者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3.5萬餘元。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起撞擊事故屬意外事件,根據公平原則,判令二被告給予原告適當補償,由被告同學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的40%,被告學校承擔10%。

  呂某與孫某均係本市某中學高中學生。2010年3月10日上午體育課上,呂某與孫某在體育老師的組織下打籃球。孫某進攻,呂某負責防守。在籃球場邊線,孫某得球後呂某去搶球時,呂某的腿伸在了孫某的兩腿之間,在兩人轉向時呂某摔倒。呂某倒地時左手臂撐地造成“左尺、橈骨雙骨折”。校方隨即將呂某送往天津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呂某為此支付醫療費2.9萬餘元,其中孫某墊付醫療費3000余元。事發後,呂某起訴要求孫某及其父親和學校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5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孫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事發時他在運球,呂某上前搶球,他背對著呂某,呂某頂著他的身體,他隨後一轉身,呂某可能踩到他的腳上,就摔倒了。當時他想去扶呂某,但呂某説他手折了,他就沒敢扶。所以,他並不認同呂某的訴求。被告學校也提出,籃球活動是教學大綱中規定的活動項目,教師上課有教案,學校籃球場地也符合規定,活動前體育教師帶著學生做了充分的準備活動,且進行了安全指導。事故發生後體育教師第一時間採取措施為原告傷臂固定,學校主管及班主任也及時趕到,並叫來出租車由體育老師及兩名同學陪同到醫院就醫,隨即班主任又通知了原告及被告的家長。在後續的住院醫療中,學校派教學部主管、班主任兩次帶慰問品到醫院探望。就賠償問題學校給雙方家長做了大量工作,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學校在此次意外事件中無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原告通過學校與保險公司簽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合同。依據該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已同意賠償呂某賠款總計1.1萬餘元。法院認為,籃球運動本身具有較強的對抗性,原、被告均應知曉。原告呂某與被告孫某參加體育課的籃球活動,在進行了準備活動後,雙方在籃球運動中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對此次事故各方均無過錯,應屬意外事件。但是考慮原告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勢必造成受害人人身痛苦及經濟上的較大負擔,因此形成的傷害完全由受害人一方負擔有失公允。根據公平原則、《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予以補償,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孫某承擔40%、被告學校承擔10%為宜。另被告孫某在該意外發生時未滿18周歲,且現無經濟來源,其監護人即被告孫某的父親應承擔墊付義務。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孫某補償原告呂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器具費等共計7700余元,如被告孫某無經濟來源不能賠償原告損失時,由其父承擔墊付義務;被告學校補償原告呂某上述費用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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