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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長酒後肇事自首情節從何而來(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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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為明

  去年3月,江西農業大學的副校長廖為明酒後駕駛越野車,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去年10月,這起引發全國多家媒體關注的案件在南昌一審開庭。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廖為明有期徒刑3年。此前,原被告雙方已達成民事調解書,廖為明一共向死者家屬和傷者支付賠償金近210萬元。然而對於一審判決,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訴。(1月12日《廣州日報》)

  致2人死亡,4人受傷,如此重大的交通肇事案件,因為有所謂的“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肇事者便受到了輕判,緣何?當然,法不外乎人情,在國內,只要傷亡者親屬能認可,其實法院很多時候也都網開一面,但假如傷亡者親屬有疑問和要求,則是另有別論。而就此案來説,輕判並非是死者家屬的意願,而且,法院“依法從輕處罰”的依據之一,即對當事人“自首情節”的認定,是存在問題的。

  依據相關報道,南昌經濟開發區法院認為,廖為明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候交警處理,具有投案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了死傷者家屬的經濟損失,故而依法從輕處罰。就法院認定的“自首情節”而言,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顯然,廖為明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等行為應屬於肇事者法定的責任,是必須履行的行為,何以到了南昌經濟開發區法院卻被認定是自首行為呢?對廖為明的從輕處罰,在自首行為的依據上並站不住腳。法院作為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在此公正都不能得以伸張,不知我等庶民的希望和光明會在哪?另外,廖為明作為國家需要的人才,是一個高級知識分子,理當具有更高的素養,由於您的酒駕致兩死四傷,與其希冀于上訴減輕所受刑罰,倒不如接受法律公平公正的“鞭打”,這樣才能減輕您心靈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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