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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西煤礦爆炸案一審,2人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2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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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採煤礦主糾紛上演全武行 引爆炸藥 步槍長刀木棒全登場

  12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致9人死亡的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王建福死刑;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王飛雲死刑。其餘24人分別被判緩刑直至死緩。

  法院審理查明,王建福在經營瀘西“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經營者鄭春雲因越界採煤一事發生糾紛,經國土部門調解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王建福認為鄭春雲將會對自己進行報復,遂于2010年10月至11月間從昆明等地糾集楊玉彥、余安平、保貴平、木貞勇等10余人到瀘西縣做自己的保鏢,製作準備了多枚土炸彈及十余根尖頭鋼管。“小松地”煤礦從事電工工作的王飛雲得知此事後,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獨自對付鄭春雲,王建福表示同意。

  後王建福與王飛雲多次密謀。王永林按王飛雲安排先後兩次從“小松地”煤礦倉庫取出其保管的6包岩石型乳化炸藥(每包4公斤)和6枚瞬發電雷管,交給王飛雲到“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處的水泥房內進行埋置和連接。11月17日晚,王建福得知鄭春雲將於次日組織多人到“小松地”煤礦與其鬥毆,便將消息告訴王飛雲,王建福則于18日淩晨以“遊玩”為名,讓5名保鏢陪自己連夜前往開遠市,製造其未在作案現場的假象。

  18日8時許,王飛雲指使王永林等人在“小松地”煤礦入口處監視,並指使人待鄭春雲一方車輛、人員進入煤礦後駕駛裝載機將路口堵塞。王飛雲將小口徑步槍及子彈放置在預先準備好的射擊孔處,進入2號井頂部的空壓機房內觀察。9時許,王飛雲見鄭春雲一方的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將預先埋設在2號井井口附近水泥房內的炸藥引爆,造成鄭春雲一方人員石朝文、楊洪敏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傷。鄭春雲一方其他人員又持長刀、木棒等器械衝上前來,王飛雲到預先準備好的射擊位置用小口徑步槍朝鄭春雲一方人員射擊,造成7人死亡。

  王建福、王飛雲等人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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