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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劫持前女友稱因其不道歉 悔言衝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2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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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呈貢法院審理呈貢大學城雲南省廣播電視大學劫持女生案。上午9點30分,被告人李晶被法警帶入法庭,平頭、個子不高、身穿黃馬褂的李晶一進入法庭就朝旁聽席上看去,像是在尋找親人的身影。

  法庭上,李晶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綁架罪的事實供認不諱。李晶説:“我只想嚇唬嚇唬她,想叫她給我道個歉,她卻不願意。在看守所裏這段時間,我想通了,很後悔自己做的事,我明白衝動是魔鬼……”

  此案沒有當庭判決。

  案件回放

  女方給錢堅決分手

  據了解,25歲的李晶于2009年與雲南省廣播電視大學大三女生郭某某在網聊時産生感情,見面後很快就建立戀愛關係。漸漸,郭某某感到與李晶性格不合,于2010年3月提出分手。郭某某説,李晶不同意分手,還威脅她如果想分手,就要傷害她的家人。

  “我好害怕,回家躲了一段時間。”郭某某説,去年3月的一天,李晶突然跑來她學校的宿舍威脅她不許分手。郭某某的父母得知後,堅決反對女兒與李晶來往,還找到李晶的家屬,給了兩萬元的“分手費”。李晶收下了“分手費”,並表示以後不再騷擾郭某某。

  分手後,李晶去了上海,“然而,郭某某打電話給我的朋友,到處説我的壞話。她説我是搶劫犯、勒索犯。”李晶很氣憤,決定回昆找郭某某討個説法,去年5月26日上午8點多,李晶攜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彈簧刀來到雲南省廣播電視大學女生公寓,“我就想問問她為什麼這麼説我,讓她向我道個歉,可她不願意,我便綁架了她。”期間,李晶還揚言自己攜帶炸藥。下午1點,民警強行進入宿舍解救人質,李晶被制服。

  直擊庭審

  被告悔言“衝動是魔鬼”

  “被告人揚言隨身攜帶炸藥,將女友作為人質實現特定的目的,其行為從客觀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構成綁架罪”,公訴人稱,李晶綁架行為成立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有悔罪之意,請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李晶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辯護人稱,被告人在綁架中並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實施綁架主要因為郭某某分手後説了李晶很多壞話,李晶沒有正確處理,才做出這樣的舉動。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從小生長在一個破碎的家庭,由奶奶帶大的被告人社會經驗不足,被捕後他誠懇悔罪,真誠地表示歉疚,請法庭從輕處罰。

  李晶在作最後陳述説:“我非常後悔,做任何事都應該三思而行,衝動是魔鬼。”他希望庭後能讓他和家人説句話,“我已經8個月沒和家人説過一句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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