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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並收受賄賂 原廣州經偵中隊長判兩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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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並收受賄賂

  原經偵中隊長判兩年

  廣州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將犯罪嫌疑人交由朋友“控制”並“逼簽欠條”後,他收取了“業務介紹費”。由於犯非法拘禁罪和受賄罪,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二中隊原中隊長張勁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記者12 日獲悉,廣州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2008 年, 廣東省檢察院在立案查處廣東昌發燃料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張雄華等人涉嫌挪用公款案時,發現時任廣州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的張勁涉嫌與朋友彭柏新合謀利用其辦案職權, 非法禁錮張雄華,並以寫借條的方式勒索錢財。同年10 月16 日,檢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張勁、彭柏新立案偵查後, 案情浮出水面。

  事發:

  中隊長找來朋友協助辦案

  判決書顯示,1958 年出生於廣州的張勁, 于2004 年10 月至2009 年5 月任經偵支隊一大隊二中隊的中隊長。

  2006 年8 月4 日, 廣東廣賽拍賣行有限公司向廣州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報案稱,張雄華涉嫌合同詐騙100 萬元。

  幾天后,張雄華被廣州公安局立案偵查,張勁是案件的經辦人之一。

  偵查期間, 為保證張雄華隨傳隨到接受審訊及追回涉案款項,張勁在明知其朋友彭柏新(同案人、已被判刑) 不具備偵查職權及協助偵查義務的情況下,同意了彭柏新的提議,讓張雄華留在位於海珠區江麗路的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籌錢還款, 而該公司由彭柏新經營。

  拘禁:

  被控制18 天簽下48 萬欠條

  提議獲得同意後,彭柏新在2006 年8 月27 日約張雄華到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指使同案人黃根華(已被判刑)派人輪流看守張雄華,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同年的9 月16 日。這期間,張勁曾兩次到彭柏新的公司對張雄華進行問話。判決書稱,張勁當時“應當知道張雄華被留滯在該公司籌錢還款的事實”。

  從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出來後,2006 年11 月16 日,張雄華到海珠區公安分局赤崗派出所報案, 稱自己被彭柏新等人控制在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18天左右,並被迫簽下了三張共計48 萬元的欠條。

  揭秘:

  以“業務介紹費”名義受賄

  法院查實,2006 年至2007 年, 張勁在擔任中隊長期間,利用負責偵辦張雄華涉嫌經濟犯罪案的職務便利, 先後收受了彭柏新以借款利息、業務介紹費、顧問費等名義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4100 元。2008 年1 月,彭柏新涉嫌其他犯罪被抓後,張勁將存有其中8000 元的銀行卡通過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的員工退還給彭柏新的大哥。案發後,張勁于2009 年9 月29 日將另外的6100 元上交廣州公安局經偵支隊監察科。

  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張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並受賄,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受賄罪,故判決張勁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判決後,張勁不服並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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