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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因非法拘禁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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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為助“掮客”利用警察關係撈錢

  本報訊 (記者劉曉星)偵辦合同詐騙案件,卻將涉嫌當事人拘禁在自己所謂的“朋友”公司裏。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受賄罪,近日,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偵查一大隊二中隊原中隊長張勁獲刑二年。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張勁于2004年10月至2009年5月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偵查一大隊二中隊中隊長。2006年8月4日,廣東廣拍賣行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偵查一大隊報案稱張雄華涉嫌合同詐騙100萬元,廣州市公安局于同月8日對張雄華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張勁是該案的經辦人之一。張勁為保證張雄華能隨傳隨到接受審訊及追回涉案款項,在明知同案人彭柏新不具有偵查職權及協助偵查義務的情況下,同意彭柏新的提議讓張雄華留在他所經營的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籌錢還款。彭柏新遂于2006年8月27日將張雄華約至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指使同案人黃根華派人輪流看守張雄華並限制張雄華的自由直至9月16日。其間,張勁曾兩次到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對張雄華進行問話,他應當知道張雄華被留滯在該公司籌錢還款的事實。2006年11月16日,張雄華到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赤崗派出所報案,稱其被彭柏新等人控制在廣州淩智財務有限公司18天左右,並被強迫簽了三張共計48萬元的欠條。

  另查明,2006年至2007年,張勁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先後收受了彭柏新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41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後,張勁不服提出上訴。最終,廣州中院近日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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