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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欠繳社保擬取消“滯納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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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在為群眾提供政策諮詢服務。(資料片)

  本報濟南1月12日訊(記者 郭靜) 從今年1月1日起,行政強制法將在全國開始實施。各地都要根據要求,對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清理。12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的説明。草案針對我省現行的195件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了清理,擬修正26件地方性法規。

  建設單位

  無權強拆

  國家的房屋拆遷條例修改後,我省的現行條例已不符合要求,與上位法不符,需要進行修改。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但這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不一致,也不利於維護老百姓的權益。因此,草案建議將其修改為,“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政府申請,法院執行,這明確了政府是徵收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所長張法水説。

  擬取消“封存

  噪音污染設備”規定

  目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如期繳納社會保險,除了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這是《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是這條規定跟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符。因此,草案建議取消有關“滯納金”的相關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另外,有些單位由於操作時産生噪音污染,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産生噪音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這在以後也將取消了。由於“封存産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這一行政強制措施沒有上位法依據,草案建議將《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中有關這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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