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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單位的商業怪圈:賺到錢但文物保護不能落實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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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筆者讀到一篇介紹西北地區某國家級文保單位的文章。文章末尾提到,該處文保單位年收入可達到3200萬元,為這一西北縣城創造了可觀的經濟效益。但如今,由於風沙的侵蝕、自然的風化、遊客的攀爬和肆意觸摸,該處遺址的斷壁殘垣已經一碰就掉,不知還能傲立多久。作者認為,該縣完全應該從其可觀的經濟收入中撥出一部分,用於維護這處文化遺址。

  這位作者恐怕還不了解,2011年8月國家文物局發佈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提出,禁止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作為企業資産經營,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安全隱患。既然這處遺址已經一碰就掉,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當地應該立刻停止開放旅遊,或對每天的遊客量進行限制,這樣才能實現對這一“國保”的有效保護。

  當然,將一部分有居住價值和商業價值的歷史建築進行市場化和商業化運營,以彌補文物保護財政投入的不足,這是國際慣例。但另一方面,各國對此也有嚴格的規定,比如通過制定文物保護名錄、簽訂開發契約等方式,對商業化運營、市場化交易的文物範圍做詳細的界定,對具體的開發方式做原則的限制。開放旅遊確是歷史建築、文化遺址最常見的經營方式,不過,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還要把握“適度”原則,必須在“保護第一”的基礎上進行良性開發。具體到上述古代遺址,倘若能將3200萬元收入全部用於保護,想來沙化的技術問題也是可以解決的——雲岡石窟就摸索出了成功經驗,它們運用的表面噴鍍固化的液體,成本並不高。但事實是,這處國家級文保單位5年來用於維護修繕的資金總和不過是其門票年收入的1/3。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陳幽泓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作為非營利性機構,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原則特別簡單,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去實現特定的社會目的;不能成為私人專屬;不能侵害公眾的基本利益。所有的收益都要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管。”用陳幽泓的話説,違反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容忍。文物專家謝辰生也曾説過,不能用文物本身作為經營手段,否則涉嫌違反《文物保護法》。該法明確規定,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人們不難猜出這處900多歲的古代遺址雖不堪重負但仍在經營的原因,每年四五十萬遊客給經濟不發達的小縣城帶來的是巨大的旅遊收入,遺址是“祖宗留下來的寶貝”,靠天吃飯,省心又省力,何樂而不為。結果就成了惡性循環:古代遺址需要資金來保護,所以啟動商業運作,但賺到了錢,文物保護依然不能落實,反而因為商業開發造成了歷史建築和遺址的更進一步毀壞。之所以如此,説白了,還是沒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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