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橋頭一商場賠“劍南春”4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劍南春”在莞開展系列打假行動 首個終審判決出爐

  本報訊 (記者鐘達文 通訊員王創輝)著名白酒品牌“劍南春”正在東莞展開系列打假維權行動。記者昨日獲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近日對“劍南春”訴鄧某強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在橋頭經營百貨的鄧某強被判賠經濟損失4萬元。

  東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是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在東莞拿到的首個終審判決,該判決對東莞兩級法院今後處理該系列案件或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範性和參考作用。

  事件:酒廠索賠12萬元

  劍南春酒廠稱在2010年10月發現被告鄧某強經營的橋頭某百貨商場內有銷售假“劍南春”酒的行為,遂委託廣州公證處保全了相關證據。其後,劍南春酒廠于去年4月20日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銷毀庫存侵權産品,賠償酒廠包括調查費、公證費、律師費在內的經濟損失12萬元。

  被告鄧某強則認為,涉案的侵權産品實際是由鄧某強商場租出去的專櫃銷售的,商場只是統一代專櫃的經營者收取款項並出具發票,並沒有參與商品的銷售行為,侵權責任應該由專櫃經營者承擔。

  法院:商場要負法律責任

  東莞市第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廣州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件,鄧某強經營的商場銷售了侵犯劍南春酒廠“劍南春”商標的酒産品,其行為侵犯了劍南春酒廠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賠償數額,由於劍南春酒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損失或鄧某強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綜合考慮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經營規模、經營方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劍南春酒廠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鄧某強賠償劍南春酒廠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4萬元。

  被告鄧某強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認為,涉案的侵權産品是在鄧某強經營的商場內銷售的,而且該商場向公證購買人員出具了蓋有商場名稱的發票和銷售小票,因此可以認定鄧某強對於消費者來説就是涉案侵權産品的銷售者,因此應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賠償數額的問題,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根據多種因素酌定賠償額並無不當,因此予以維持。

  以案説法:

  涉及食品安全的假冒行為將被從重制裁

  市中院負責人表示,商品銷售者要想保證不被追究賠償責任,在進貨時一定要謹慎地核實商品提供者的證件、經營資質等,並要求商品提供者複印提供相關資料。

  至於賠償數額,市中院認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確定的方式可以由法院酌情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進行選擇。

  因此侵權人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權利人無法證明被侵權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就無需賠償,也不要認為侵權獲利很少,賠償金額就應很少。

  另外,對於涉及食品安全領域的假冒倣冒侵權行為,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還會考慮懲罰性因素,對於未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也將依法從重制裁。

熱詞:

  • 劍南春
  • 賠償數額
  • 被告
  • 橋頭
  • 侵權産品
  • 終審判決
  • 侵權行為
  • 侵權責任
  • 涉案
  • 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