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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一商場被判賠4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8: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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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馬喜生 通訊員/王創輝)去年,劍南春酒廠在東莞開展一系列打假維權行動,對多個商場售賣的酒類産品侵犯“劍南春”商標進行索賠,近日東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東莞橋頭一家商場被判賠4萬元。法院提醒商場,要想避免成為共同侵權責任人,必須盡到更大審查義務。

  案情回放:專櫃賣侵權酒

  2010年10月19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南春酒廠”)發現鄧某強經營的東莞市橋頭某百貨商場內銷售假“劍南春”酒,於是委託公證人員進行取證。2011年4月,劍南春酒廠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判令商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銷毀庫存侵權産品,賠償劍南春酒廠包括調查費、公證費、律師費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商場確實銷售了侵犯劍南春酒廠“劍南春”商標的酒産品,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過,由於劍南春酒廠未能證明相關損失或商場侵權所得,所以判決商場賠償包括酒廠維權費用在內的損失4萬元。

  鄧某強不服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他認為,侵權産品是商場內的專櫃銷售,商場只是統一代專櫃收款並出具發票,並沒有參與商品的銷售,侵權責任應由專櫃承擔。

  東莞中院最終維持原判。法院反駁鄧某強,侵權産品在商場內銷售,且商場向公證購買人員出具了蓋有商場名稱的發票和銷售小票,可以認定鄧某強對外表明其為涉案侵權産品的銷售者。

  商場如何避免成為共同侵權人?

  昨日,記者從東莞中院了解到,近年來東莞知識産權案件數量每年遞增,從案件類型看,東莞本土企業充當被告的相當多,整體敗訴率高,本土企業在知識産權方面的意識不高。

  記者還發現,近幾年來不少知識産權案經常以系列案件出現,即被侵權的商家將某地區多個侵權人一併起訴,劍南春酒廠在東莞開展維權時,將多個侵權商場告上法庭,也屬於系列案件。東莞中院知識産權庭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出現系列案件時,首個判例對其他的判決具有啟發作用。

  該負責人還稱,首個終審的劍南春維權案對酒類經銷者和商場合法經營有一定的啟發作用。

  首先,酒類經銷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商品銷售者要想不被追究賠償責任,在進貨時一定要謹慎地核實商品提供者的證件、經營資質等。

  其次,商場專櫃的出租者應承擔更大的審查義務和加強風險的預估能力。在商場無法提供專櫃經營者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商場經營者為侵權人。即使商場提供了專櫃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也可認定商場經營者與專櫃經營者為共同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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