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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報評問題幹部任用:不能滿足於不違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Xinhua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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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亮有話説】

  問題幹部任用

  不能滿足於不違規

  對待問題幹部,黨內一向有個原則,即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但對於涉及從政底線的錯誤,比如貪污、受賄,則不宜輕輕揭過。因為廉潔從政是一個幹部值得託付公職的基本前提。如果守不住這個底線,恐怕很難樹立公眾對政府和幹部群體的信心。

  雲南省景洪市原交通局副局長剛解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就被調往市水務局主持工作,並擬提拔為局長,雖然當地回應稱,問題幹部“解禁”後職務提升和任用不再受影響,提拔符合程序。但這個説法只説明了當地政府有重新任用此人的權限,並沒有解釋清楚“非用不可”的理由。

  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到黨內嚴重警告的幹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年時限,無疑是最低標準,也不能理解為犯錯的“對價”,更不意味著,熬過一年後東山再起就水到渠成。復出要有明確且合理的解釋,更何況是頂著嫌疑提拔?很多問題官員的復出,之所以讓公眾憂心,就在於復出往往只滿足了程序上的必要條件,而看不到實質性的充分理由。符合程序,撥不開問題官員復出的迷霧。

  而且,同樣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錯誤性質可能大不相同。違反廉潔從政規定,和一般的工作失誤不同。即便説數額不大,組織給予的處罰不重,但它對政府和幹部群體公信力的損害無疑是要被級數放大的。

  對這類觸碰到從政底線的錯誤,必須從嚴治理,才有可能防微杜漸。對這樣的問題幹部,雖然不至於“永不敘用”,但肯定有必要延長觀察期。僅僅滿足於所謂的“不違規任用”,未必能“救人”,還可能留下後患,並非明智之舉。

  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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