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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領導幹部任職3年都要審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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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蔡岩紅 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該局近日發佈通知,要求全面實施國稅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通知指出,除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局長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外,省、市、縣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省、市國家稅務局下屬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省、市、縣國家稅務局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但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也都應作為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通知還要求,領導幹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三年和成為晉陞領導職務考察擬任人選的,均應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應實行先審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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