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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教化論”還是收回得好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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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佛山兩會南海區代表團的分組中,人大代表方明拋出了“刁民教化論”,她認為:“百姓是教好的,不是養好的,就像溺愛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愛的百姓也可能比較刁民”,而教化的手段就是要“開拓各種渠道對全體市民進行正面的輿論導向”。(1月10日 《廣州日報》)

  有句話説,“世上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身為教師的方明強調對“市民”的教化,想必遵循的也是類似的邏輯,就是希望像教育學生一樣把每個市民教育成現代社會的文明人。本意不差,公民社會的長成的確離不開市民素質的提升。

  但是,市民畢竟不是學生,更不是其所比喻的“孩子”,那麼,即便承認市民的公民素養還有欠缺,是不是就可以真的把他們當做可以任意命令的乖乖子或“好學生”一樣予以訓誡呢?恐怕不行吧。如果此一立論成立,就意味著政府成了校長和家長,治下的百姓只能處於悉聽尊便的從屬地位。與現代政治倫理下的權力賦予原則──權為民所授相悖逆。

  方老師認為“政府滿足百姓不合理的要求就是溺愛,就會有更多人提出更多不合理的要求”,言下之意是説“政府如果一味滿足百姓訴求,就容易養出刁民”。這種擔憂看似情理沛然,實則是個偽命題。

  首先,正如哈貝馬斯説“政府是沒有權利的,只有公民才有權利”,政府只是公民讓渡權利下的契約産物,它本身不具有任何人格上的權利。“民為貴,君為輕”,從這個意義上説,公民才是權力的主體所在,或者他們才是主人。那麼,沒有人格權的政府怎麼能評判百姓提出的要求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呢?裁判的準繩不在政府,而在法理,法律的權威高於政府的權力。

  於此言之,“市民對政府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假設前提是不成立的,因為只要市民有訴求,他就有權提出來,他自己沒有事先審核自身訴求是否合理的義務和能力,這個時候他和政府之間就是法律正義下的兩個平等對話者,是無理取鬧還是確有冤情,審議的話語權不在政府而在法律。

  其次,何為刁民,難道與權力意志不合就是刁民?比如,河南青年王帥在網上舉報家鄉徵地黑幕,本是履行法律授予的監督檢舉權,卻遭到老家警方的跨省追捕。對老家相關部門而言,他可能真的是刁民,但我們知道他不是,或者説至少不是貶義上的刁民。如果這算刁民,那那些反對PX項目紛紛在網上或街道上發出“抗議”聲音的市民是不是也是刁民,那些遭遇肺塵病或釣魚執法而憤而開胸驗肺、斷指名節的張海超、孫中界們是不是都是刁民?再或者説,是不是一旦我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正常渠道難以申訴情況下採取的非正式維權之舉都是“刁民行徑”呢?

  刁民首先也是公民。“刁民論”的説辭裏透著歧視的意味,其推論的前提就默認了公民有三六九等之分,有好壞良刁之分,戴的不過是權力本位的有色眼鏡,以權力的視角來過濾民眾。根本的價值觀,其實跟“你是為黨説話,還是為人民説話”──讓異質意見沉沒的二元對立思維無異。

  我覺得,在私權常遭侵蝕,而對應的維權通道又不十分通暢的當下,耽于“刁民教化論”更像是種自欺欺人的臆想,對日漸復蘇的公民權利意識會構成隱性的話語打壓,容易為打著維穩幌子踐踏民權的“權力潔癖者”所利用。方老師還是收回得好。(王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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