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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對職業病目錄“擴容”充滿期待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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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日前通過並開始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黃漢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中最為關鍵的一環就是對職業病定義的修改,並將隨之帶來職業病目錄的‘擴容’。諸如過勞死,長期視頻作業導致的眼部損傷,職業性腰背痛、頸椎病、鼠標手等白領易患疾病都有望納入職業病目錄。”(1月10日《現代快報》)

  時代的列車在前進,科技的發明與應用日新月異,新的職業、新的工種、新的勞動方式層出不窮,隨之而來的職業病也有所增加,但由於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本身存在缺陷,一方面是許多新的職業病沒有或者難以納入到《職業病目錄》的範圍之中,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由於職業病的診斷程序複雜,甚至導致了“開胸驗肺”悲劇的發生,同時,職業病的認定也還存在制度障礙,舉證之難難於上青天,導致一些勞工直到被病魔奪走生命仍無法獲得相關保障。此次《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及時,值得讚賞。

  2011版《職業病防治法》的突破比較多,比如在用人單位之前加了個“等”字,就將職業病患病群體從原來限定於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這三類用人實體的勞動從業人員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單位;又如,最受關注的、對職業病定義的修改,就將非物質接觸類因素導致的職業疾病也納入了職業病範疇,職業病目錄就將“擴容”。不過,更多新型“職業病”要獲得法律承認,仍存在不小障礙。

  2010年3月,國際勞工組織對《職業病建議名單》進行了修改,除了繼續保持開放性的特點,還突出了綜合性的特點。在具體目錄上,除了單列的和WHO國際疾病分類名單相一致的97類具體疾病外,每大類疾病單元裏還有一個綜合性條目;在術語的使用上,除了明確有確認職業原因造成的疾病外,也將存在於工作和非工作場所因素引起的疾病納入了範疇;在致病原因上,將條目綜合化,既包括特定因素造成的職業病,也包括複合因素造成的職業病,這就具有超前性,也可將一些暫時未知的因素考慮進來。各個國家,大多也保持了開放性,既是保護勞工權益的需要,也是保持法律穩定性的需要,比如日本,在每一類職業病名單中均有一條開放性的條款,使得名單中未被列入的疾病,只要符合有關規定,也可按照職業病對待。在這方面,目前《職業病防治法》,仍有不小進步空間。

  職業病防治,除了“治”之外,更重要的是“防”。而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法》,在“防”的這一塊仍顯薄弱。這一次的修改,也沒有得到實質性的加強。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將職業病的預防監管定位在用人單位的自律上面,但“血汗工廠”、“毒蘋果”等事件的一再發生,提醒我們必須將職業病的預防監管,真正納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化監管、監護和監察之下,讓用人單位必須“防”。與職業病的監管監護應同時改革的,還有舉證責任問題,由於勞動者的天然弱勢地位,使得勞工舉證非常困難,因此,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確定用人單位的法定舉證義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與己無關,就應該承擔相應後果與責任,這也是推動用人單位自覺“防”的有效措施之一。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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