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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後毀屍滅跡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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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10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意見》中規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

  1.非法、違法生産的;

  2.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産、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産、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産致使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4.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5.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

  7.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

  8.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9.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

  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

  11.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

  13.數罪並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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